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危险啊孩子 > 正文 二八三、担保纠纷?经济诈骗?
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三页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上诉人说明该款由它使用,一切责任由它承担,该笔贷款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两次汇入上诉人帐户后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被上诉人说明:“由于受贵社贷款规定的限制;经我公司与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由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向贵社贷款伍百肆拾万元整,我公司承担贷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原告说明“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承担银行本息。”后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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