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儒家的礼类似于戒律,所谓繁文缛节,以理杀人,包含了许多僵固可厌的成分。可以说伯姬就是死在这些礼法上,后人说‘礼教吃人’,也算是有根有据。
不管是儒家的礼仪,法家的律条,还是佛家的规戒,用以约束人类的行为,的确有相当的价值。但是作为一种道德标准,不可能强求一律。很多宗教对违反规戒的人处以严酷的刑法,这就属于草菅人命。
礼仪律条作为平常的约束,越是严密周详,结果就趋于庞杂繁重。繁文缛节、科条律令都是非常惹厌的东西。倘若再备注一些特殊情况,就太过繁难了,遇上伯姬这种认死理的老太太,恐怕还是难逃一死。
自从商业繁兴,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法令也有这种困难。当初李悝著有《法经》六篇,商鞅携之入秦。成为秦律的本源,后世的律法颇有损益。高祖入关,和秦民约法三章,深得民心。‘杀人者死,伤人者死’,汉家以春秋论狱,都是掌握律法的原则,不在于律条的繁密。
秦朝号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吏治最为**,项梁作为楚国大将军项燕的儿子,杀了人关在栎阳狱中,都能被司马欣放掉。项伯杀人被张良所救。
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