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碧就不会因为这个找对方的麻烦。当然,她对找到漏洞的人的评价和关注度都会发生变化——就像之前在拼盘演唱会开始之前,有个其他艺人的粉丝吐了她一脸口水,菲碧并没有找对方的麻烦,而是警告对方不要借此事惹出更多麻烦一样。
菲碧觉得,自己撒满公司讲究多了。
事实上,这是典型的欧美律师的辩护思维模式,如果仔细推敲的话,很容易发现,这种逻辑简直就是不讲究公序良俗的不道德、不仁义的恶魔想法。
打个简单的比方就是,如果有人骗光了银行的钱,显然是银行的放款检查机制有问题,但是法律是支持银行追回这笔钱的,而且不但是民法,刑法也一样支持。
可能有人要问,那为什么2007年开始的经济危机背景下,不少银行的高管都被追责并起诉了,但是董事会和离职高管却没事,那么高管是否告知过董事会呢?显然是会告诉的,但是为什么董事会或者离职高管就能免责不予起诉呢?
很简单,美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是倾向于“继任者担责”的,仅从字面上理解,这不符合法律是坚守道德底线说法。可事实上是,现任高管履职之后是不可能没有发现问题的,你不赶紧举报或者告前高管,不制裁你制裁谁?也就是说,继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