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隋唐大猛士 > 第148章 革职
如认为拟判夫失则决断,有疑惑则或亲审或责令相关承办官重审。

    长官县令有判决权的,则依法判之,无判决权的,则依法断定,送上司复审。

    这就是四等官制。

    不仅仅是诉讼这块,其实整个县衙里所有的事务,都是按这个模式在处理。

    也就是说分成四大部份,录事先受理并核对,然后转交给县尉,县尉处置,然后主簿要监督,县丞再审核,最后交到县令手上复议通过与否。

    这是一个办公流程。

    一令三佐中县令最大,但四者各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在这种模式下,其实县令的权力是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的。

    一件事务处置,要一级一级处置并签署名字。

    录事签署要加检请,县尉为谘,县丞和县令均为依判,最后还要通过主簿的最后一道勾检程序,没有勾检官的最后勾检,那么程序上来说就不合法。

    这类似于朝廷的三省六部。

    中书省决议,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

    主簿不但勾检事务,还要监督官吏。

    主官虽管着全县,可也受其它几位佐官的制约。

    身为判官的杜如晦是负责两房三衙具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