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普遍,而且利息都定得很高,许多人因借高利贷而倾家荡产。随着破产群体的日益增大,北魏统治者认为高利贷已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于是便规定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0%。隋唐时期,朝廷设置了一种叫“公廨本钱”的专款用于官方发放贷款,其职能有点类似于银行了。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借出五万本钱,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约达100%。
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活动最发达的朝代,高利贷自然也就非常活跃。宋代官营放贷机构叫交子务、会子务,私营的叫交子铺、交引铺、钱引铺。田契、地契、金银器是最好的抵押品。如果借款人没财产可以抵押,甚至可以将自己的妻女作为抵押品。
宋神 宗时期的王安石变法其中有一项《青苗法》,就是让官府在夏秋粮食青黄不接时放贷给农民,帮他们渡过难关,并且只收取20%的年化利息,这也是一种官贷。
元朝时期,蒙古贵族出钱委托善于经营的中亚商人经营商业和放贷,他们发放的高利贷叫“斡脱钱”。这种高利贷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时称“羊羔利”、“羊羔息”。
到了明朝,高利贷现象有了明显改善,关于“利上起利”(即复利),大明律对此是禁止的。明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