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废置予夺,(皇帝)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如有未当,给、舍得以缴驳,台、谏得以论奏。是以天下为天下,不以一己为天下,虽万世不易可也。”
朝廷出台政策,皇帝必须充分征求臣子意见,“熟议”之后方能颁行。
否则臣下可以“封驳”,拒不执行皇帝的命令。
而皇帝除了撤换大臣以外,别无他法。
宋代皇帝还“畏天、畏祖宗之法、畏史笔如刀”,因为有所惧,所以不敢“行乱政”。
以及减轻刑罚,行宽仁之政。
要知道,历代刑律,以宋代最宽。
像是《宋史刑法志》说:“宋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中就恕。”鉴于唐末、五代严刑峻法的局面,宋太祖统一中国后,于建隆4年颁行《宋刑统》,集历代刑律之大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并创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作为“笞、杖、徙、流”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并废除了一系列残酷的刑罚。
为了防止司法官吏制造冤假错案,宋代在审判上首行“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监督制约制度,审理、判决两权分离,对案件实行上下复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