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审”与“法律审”,这两个是分离的,互不干扰。
这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而且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中华文明在很早的时候就发育出了“疑罪从无”的司法思 想。
《尚书》里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当然,有一个人在这方面做的特别不好,起了坏作用,那就是曹操,他就不信这一套,一贯奉行‘宁叫我负天下人,不叫天下人负我’,以及‘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
确实有点狠,但无奈,他是枭雄嘛,而且是身处乱世,不这样做好像也不行。
但宋朝就不一样,天下太平,人人都忙着发展经济,提升gdp,没那么多枭雄,很有人道主义精神 。
所以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一样,基本上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宁纵不枉”。
当然,说来讽刺的是,即便如此,宋朝也诞生了中国历史上最出名的一则冤案,那就是岳飞的‘莫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