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历史的进步。
其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调解,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
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一般不得再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而元朝之后,就是明朝了,比之元朝,明朝的律法更值得说上一说。
因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历代开国君主都比较重视修定法律,明朝的开国君主朱元璋更是尤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时,他虽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虑到“正纲纪,立法度”了。
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上召见议律官,请他们坐下来,从容讨论律文。
他认为“元氏昏乱,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也就是说,元末法纪废弛,吏治腐败,招致灭亡,因此,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
他还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款不可繁琐,律意不可含糊。
他为创制划一的法制,煞费心机,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威信。
(1)重典《大明律》的制定。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明王朝后,便立即召集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