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良家子弟吸食者,处绞刑,从犯杖100,流3000里;船户、地保杖100,徒二年,失职的地方官交部严加议处。
然而,由于清政府上下官吏多卷入吸毒行列,加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支持国际贩毒集团向中国倾销鸦片,造成“法愈严而贩毒者愈多,吸食者越众”的状况。
鸦片战争失败后,上述禁烟之法也成了废纸。
还有就是清代的刑罚也发生一些变化,当时的刑罚制度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另外,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类似明律中的“充军”刑,但比充军刑重。
林则徐就曾被道光皇帝“发遣”到新疆。
在死刑中除斩、绞之外,还设有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
随着司法镇压的加强,清代扩大了斩、绞刑的适用范围,在同治九年最后修订的《大清律》,有关绞斩的律例723条,适用斩、绞的罪名有1000个以上。
这充分暴露了清朝统治者的暴虐和对人民反抗的残酷镇压。
此外,清朝的贵族官僚之家普遍采用私刑,甚至把奴仆打死也不犯罪。
雍正在上谕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