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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次大修改,唐代法规才与隋代相区别,成为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法规。
贞观以后,对唐代法规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还有两个时期,一是高宗永徽时期,一是玄宗开元时期。
永徽元年下诏修定法律,并于次年重新颁布律、令、格、式。
永徽三年,又命长孙无忌等集合全国的律学人才,编写了一部解释法律的书,叫做律疏。今称<唐律疏议>。
此书由于是官修的,官吏办案必须以它的解释为准,因此成了唐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玄宗开元时期曾3次修定法律,开元二十五年重新颁布了律、令、格、式。
此外,还制定了一部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叫做<唐六典>。
唐宣宗时,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律文按性质分成一百二十一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编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统类>,得到皇帝的采用,下诏命刑部颁行。
这种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例,至五代、宋代取代律而成为主要的法典。
唐代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4种。
对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