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
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则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
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以及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