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3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
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
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4比(决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5《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要知道早在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时,就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在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