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万元给三八公司,余款700万元未有贷出。1994年12月25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8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1995年6月16日止。展期期限届满后,三八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1995年8月2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又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增加贷款人民币350万元。同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给三八公司350万元。三八公司至今未偿还1150万元借款本息。
另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三八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虽然取得五达公司的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房地产证,但未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被五达公司于1995年3月25日登报声明作废,并于1995年7月4日登记补办了新证。
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5年8月20日改制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本院委托市公安局对抵押声明书上落款处“龙北方”签名笔迹及五达公司印文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抵押声明书上落款处“龙北方”签名笔迹与送检的龙北方本人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抵押声明书上加盖的五达公司的印文与公安局相应印文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