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20日起,每月偿还本金500万元,余款于1998年6月20日前清偿完毕。
逾期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安延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变卖岸尾公司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岸尾公司有权向安延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3311 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应于1997年10月31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为国
上述法律文书仅表述了在安延汽车城公司帐上反映的4650万元本金中的3700万元,剩下950万元则由先期调解下来的另一份法律文书所覆盖,全文如下: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269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